1)監督抽測:由監督人員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質量情況,運用先進的檢測儀器設備,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關健部位的主體質量或材料進行隨機抽測。[《關于印發〈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的通知》、建設部建質[2003]162號文件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5.0.1條5.0.6條
監督抽檢:監督機構經監督抽測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的,應責成有關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關于印發〈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的通知》、建設部建質[2003]162號文件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5.0.9條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監督抽檢:
①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②隱蔽工程階段應通知質監站而未通知的;
③樁基檢測合同未送至質量監督站備案的;
④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不完整、不真實;
⑤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⑥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部位未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的;
⑦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有明顯缺陷或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⑧質量檢測應執行見證取樣而未執行的;
⑨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質量行為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