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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法院2016粵05執3號執行書

來源:環保設備     添加時間:2022-12-08 06:47:31

陳柏良與陳鈴森,上杭縣聯福礦業有限公司仲裁普通執行執行裁定書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6)粵05執恢字第3號

申請執行人陳柏良,男,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公民身份號碼197X。

委托代理人金朝陽,廣東說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陳鈴森,男,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

被執行人上杭縣聯福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

法定代表人陳鈴森,總經理。

上述兩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澤鵬,廣東廣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黃云躍,廣東廣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陳柏良與被執行人陳鈴森、上杭縣聯福礦業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裁決,陳鈴森應支付陳柏良資產轉讓款30萬元及仲裁費17028元;上杭縣聯福礦業有限公司對陳鈴森上述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兩被執行人沒有履行上述裁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資產轉讓款30萬元、仲裁費17028元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執行。

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裁定凍結被執行人陳鈴森在銀行存款人民幣33萬元。嗣后,兩被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對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作出上述生效裁決書不予執行的申請,并申請將被本院凍結的被執行人陳鈴森的銀行存款33萬元扣劃至本院執行款暫存帳戶予以暫存,等候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結果。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汕中法執二字第1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本案終結本次執行,并將被執行人陳鈴森的銀行存款33萬元劃撥至本院執行款暫存帳戶。

2014年12月9日,本院經審查,作出(2014)汕中法民四仲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兩被執行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2015年3月19日,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并請求領取上述執行款。本院立案恢復執行。

案在恢復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陳鈴森向本院提出駁回陳柏良申請恢復執行上述生效裁決書的執行異議請求。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書,駁回陳鈴森的異議請求。陳鈴森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另案提起仲裁,并以該兩案與本案執行依據的裁決是同一資產和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為由,向本院申請中止執行,候等上述復議案件和仲裁案件結果,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管理區的房產作本案中止處分性執行期間的擔保。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執二恢字第1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本案終結本次執行,并查封被執行人陳鈴森提供擔保的上述房產。

2015年9月21日,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號裁決書,2015年10月22日,該會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4號裁決書,均裁定對陳鈴森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134號裁定書,裁定駁回陳鈴森的復議申請,維持本院(2015)汕中法執異字第8號的執行裁定。2016年1月12日,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已立案恢復執行。

案在恢復執行過程中,陳鈴森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申請的撤銷(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號仲裁裁決之訴為由,請求對本案暫緩執行。申請執行人陳柏良不同意本案暫緩執行,強烈要求領取本案的執行款,但同意對于本院劃扣的執行款33萬元,扣除本案執行費4818元后,對未能足額清償本案債務延期履行利息予以放棄,剩余執行款325182元劃付申請執行人,并請求本案執行完畢。

本院認為,被執行人陳鈴森雖有向本院提供擔保,請求對本案暫緩執行,但鑒于申請執行人陳柏良不同意本案暫緩執行,故本案應繼續執行。另外,本案執行的法律關系與陳鈴森另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銷(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號仲裁裁決之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其作出的(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134號裁定書中認為陳鈴森在另外的仲裁案件中對陳柏良的債權未經法定程序確認,陳鈴森認為其在該案中的債權足以抵銷本案的債務,依據不足,其請求中止執行本案,沒有法律依據?,F申請執行人陳柏良請求支付執行款,并請求本案執行完畢,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將執行款劃付給申請執行人陳柏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執行人陳鈴森提供擔保的在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管理區的房產的查封。

二、(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號裁決書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鄭新強

審判員 李少波

審判員 謝榕輝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陳國光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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