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h as air pollution,noise pollution,water pollution and garbage pollution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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