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程序
環保設施竣工→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附相關材料)→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滿,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重新申請驗收)。
注:不須試運轉的,可直接申請竣工驗收
2,申請試運轉須提交的材料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
竣工工藝流程圖;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
3,試運轉的期限
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后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
4,申請竣工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后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
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5,竣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
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
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
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6,驗收合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
污染防治設施委托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并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
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準。
有規范化排污口;
建設過程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7,出具驗收意見
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并發放排污許可證;
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驗收。
8、驗收時限
現場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30天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者,環保部門在驗收后勤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